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因被禁止看望孩子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子女生活和成长,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若一方被禁止行使探视权,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首先可与对方协商,尝试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恢复探视权,并要求对方配合执行。
若以被禁看孩子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会面临对方起诉追讨抚养费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应分别处理。一方需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探视权。
法律分析:
(1)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生活与成长所需,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另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被禁止行使探视权,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恢复探视权并要求对方配合执行。
(3)不能以被禁止看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可能会被对方起诉追讨抚养费。
提醒:
禁止看望孩子和不支付抚养费均不可取。若遇到此类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可擅自停止支付抚养费,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若被禁止行使探视权,应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和平沟通寻求恢复探视权。
(二)若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恢复自己的探视权,并且要求另一方配合执行。
(三)不论是否被允许探视孩子,都需按时支付抚养费,避免因拒绝支付面临对方起诉追讨抚养费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两码事。即便被禁止看望孩子,也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
2.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为保障孩子生活成长。法律规定,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3.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另一方要协助。若被禁探视,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恢复。若停付抚养费,可能被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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