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公司员工B某伙同当时尚未入职的非公司人员C某,共同侵占A某公司财产70万元(后经审计认定为B某职务侵占35万元,C某截留货款35万元)。2021年7月,C某原单位业务整体转给A某,C某正式入职A某公司。因原来应收款项迟迟未回,且B、C二人相互推诿的说法无法核实真假,A某于2022年1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二人共同侵占70余万元。报案后因C某能提供向B某的转账记录,A某误判C某没有侵占货款而继续留用。因办案机关迟迟不予立案A多次短信催促以及公安督查电话举报,公安机关直至2022年12月5号才予以受案、立案,且立案后侦查工作长期无实质进展。直至2025年
员工伙同他人侵占70万元: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70万属数额巨大处3-10年。公司应立即报案。C某可构成共犯。公司可提起刑附民诉讼要求退赔。
2026-05-29 13:2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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