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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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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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离婚协议的更改要区分情况。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后,涉及离婚的人身关系约定无法更改,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既定事实,具有不可逆性。
(2)对于财产分割等财产关系内容,有两种可更改的情况。其一,当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时,能够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来变更原协议内容,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二,若一方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不过,若法院审理后未发现此类情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提醒:
离婚协议更改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想更改离婚协议,对于人身关系约定不能更改。若要更改财产关系内容:
1.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时,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来变更原协议内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新的财产分割等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2.一方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但如果法院审理未发现此类情形,会依法驳回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条虽未直接对应欺诈、胁迫情况,但在财产分割相关纠纷适用损害补救的法律精神与之相通。
1.离婚后改离婚协议得分情况。
2.办了离婚登记,离婚相关人身关系约定不能改。
3.财产分割等财产关系内容,在两种情况可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可重签补充协议变更;一方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法院审理若未发现此类情况,会驳回诉讼请求。
结论:
离婚后,离婚协议关于人身关系约定不能改,财产关系部分在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更改。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其内容性质不同处理方式有别。离婚相关人身关系一旦确定便不可更改,而财产分割等财产关系有调整可能。若双方自愿重新商议达成共识,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变更原协议;若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在订立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不过若法院没发现相关情形,会驳回请求。这表明法律既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也保障公平公正。若在离婚协议方面有疑问,不知如何处理相关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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