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若有内部约定比例,各连带保证人按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担。这明确了保证人之间分担责任的规则,保障了公平性。
(2)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未通知其他保证人,导致其他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该保证人就这部分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此规定促使保证人在承担责任时履行通知义务,维护其他保证人的权益。
(3)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要注意按内部约定或法定比例进行,承担责任时及时通知其他保证人,避免因未通知丧失部分追偿权,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承担保证责任后,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若各连带保证人有内部约定比例,按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承担保证责任时,要及时通知其他保证人,避免其他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否则就该未通知部分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连带共同保证人可相互追偿。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不回的部分,有内部约定比例的按约定分担,没约定则平均分担。
2.承担保证责任时,未通知其他保证人致其无法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就该部分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某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超出自身份额部分,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
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追偿,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按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则平均分担,未通知其他保证人导致其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部分不可追偿。
法律解析: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向债务人无法追偿的部分,若各保证人有内部约定比例,就按该比例分担;若没有约定,就平均分担。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了保证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不过,如果某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通知其他保证人,使得其他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该保证人就这部分不能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这是为了促使保证人在履行义务时尽到通知义务。如果遇到连带共同保证追偿相关的法律问题,为确保自身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保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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