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正在和老婆处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对我弟弟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我弟弟都没去,然后被拘传,他还没去。请问拘传没去会通缉吗?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如果您的弟弟没有犯罪行为,那么拘传没去会通缉吗,显然是并不会。
像您弟弟这种情况,我认为并不会被通缉。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离婚案情并不是很重大,所以您问的拘传没去会通缉吗?在这里我给您的回答是不会。
2018-04-15 11:51:47 回复
拘传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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