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犯罪数额按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算,案发前已归还数额扣除。
(二)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等费用,不予扣除。
(三)支付的利息,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否则计入诈骗数额。
(四)多次集资诈骗,以后次款项归还前次的,以案发前未归还实际数额认定。
(五)认定犯罪数额要结合集资账目、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1.集资诈骗犯罪数额按实际骗取数额算,案发前已归还的要扣除。
2.实施集资诈骗的广告费、中介费等费用,不能扣除。
3.支付的利息,本金未还可折抵本金,否则计入诈骗数额。
4.多次集资诈骗,用后次款还前次款的,以案发前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认定时结合集资账目、银行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
结论:
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以实际骗取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数额扣除,实施诈骗的广告费等费用不扣除,支付利息除折抵本金外计入数额;多次诈骗并后款还前款的,以案发前未归还实际数额认定,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有明确规则。已归还数额扣除体现了对实际损失的考量,而实施诈骗的相关费用不予扣除,是因为这些费用是犯罪成本。利息处理区分情况,折抵本金体现公平。对于多次集资诈骗用后款还前款的,以未归还实际数额认定,能准确反映犯罪危害程度。司法实践中结合集资账目、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可保证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您在集资诈骗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或遇到类似案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数额扣除,实施犯罪的广告费等费用不扣除,支付利息除特定情况应计入诈骗数额。多次集资诈骗且后次还前次的,以案发前未归还实际数额认定。
1.准确界定扣除范围。明确案发前归还数额可扣除,实施犯罪的相关费用不扣除,支付利息按规定处理,避免错误计算。
2.综合认定诈骗数额。对于多次集资诈骗,以案发前未归还实际数额认定,结合集资账目、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3.严格证据审查。对各类证据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提供坚实依据。
法律分析:
(1)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以实际骗取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数额扣除。比如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如期返还投资人,这部分不计入诈骗数额。
(2)为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及行贿、赠与费用等不扣除。因为这些费用本就是诈骗行为成本。
(3)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外,计入诈骗数额。若本金未还,利息可在本金里抵减;本金已还,利息算诈骗数额。
(4)多次集资诈骗且后次还前次的,认定案发前未归还实际数额为诈骗数额,需结合集资账目、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
提醒:集资诈骗认定复杂,不同案情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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