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清算破产赔偿不足,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分配完,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后,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3.若发现破产人还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财产不足支付分配费用,不再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
结论:
企业清算破产赔偿不足时,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按比例分配;分配完毕后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登记,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若有其他财产可追加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上交国库。
法律解析:
根据破产法,企业清算破产时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当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就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结束,管理人要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未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若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但要是财产数量不够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如果您在企业破产清算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企业清算破产赔偿不足,按法定顺序清偿,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1.企业破产后,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若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无法全部满足,按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分配结束,管理人需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未清偿债权无需再清偿。
3.若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应分配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追加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
法律分析:
(1)企业清算破产赔偿不足,会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若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无法全额满足,按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分配结束,管理人要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管理人需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未清偿债权不再清偿。
(3)若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可供分配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时,不再追加,由法院上交国库。
提醒:
企业破产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债权人要及时关注破产进展,发现可分配财产及时申请追加分配。不同企业破产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若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清偿额,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部分债权。
(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尽快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完成。
(三)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宣告企业正式退出市场。
(四)未获清偿的债权通常不再清偿,但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可供分配财产时,可请求追加分配。不过,若财产数量支付分配费用后所剩无几,则不再追加,由法院上交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是,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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