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累犯不得取保候审,因其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2.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时,累犯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3.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严格审查,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且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时,才可能对累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但这种特殊情况极为罕见。
建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若认为存在可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应秉持严谨公正的态度,全面审查判断,确保取保候审措施合理合法使用。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累犯因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按照规定是不得取保候审的。
(2)存在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累犯也可能被取保候审。
(3)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严格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且能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时,才可能对累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提醒:
累犯取保候审条件严苛,若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累犯通常不能取保候审,因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这是一般原则,当事人应知悉此规定。
(二)若累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尝试申请。但要准备好证明存在这些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用于证明自己符合条件。
(三)无论何种情况,最终都要经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在申请时要如实提供所有信息,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证明自己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以争取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累犯一般不得取保候审,因其社会危险性大,不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
2.特殊情况下,累犯也有取保候审可能。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措施不致发生危险;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候审。
3.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且无社会危险性,才会对累犯用此措施,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结论:
累犯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在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下,符合法定条件且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时可能被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要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累犯通常被认为社会危险性较大,所以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不过,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形,比如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时,即便为累犯也有取保候审的可能。但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只有满足前述条件才行。现实中累犯被取保候审的情况极为罕见。如果遇到涉及累犯取保候审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答疑解惑,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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