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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学生,我们学校有一个小卖部,有一天我和我另外两个同学去小卖部门口玩,其中一个同学就拿了一支钢笔给我看,我当时因为在想心事,就随手给我另一个同学看,但是我另一个同学就直接带走了(因为摊位在外面,不是一个室内小卖部)我当时并不知情。然后我们老师就指认我们是团伙作案,但其实我并没有想过要偷走这个钢笔,我和老师说我并不知道他拿走了哪支钢笔,老师说我不应该给他,给了他我就要负责任,我应该怎么反驳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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