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妇女也可。
2.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确需保外就医的,由指定医院诊断并开证明。
3.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报相关机关批准。
结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特定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但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保外就医需指定医院证明,不同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机关不同。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不过,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禁止保外就医,确需保外就医的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如果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能暂予监外执行。
2.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确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证明。
3.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建议: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确保符合条件;指定医院应严谨出具证明,避免违规操作;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危害社会行为。
法律分析: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满足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这些情形之一,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也能如此。
(2)适用保外就医存在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确需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罪犯,要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3)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根据交付执行情况而定。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提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确保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能暂予监外执行。
(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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