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这是其法定义务,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依据法律,被取保候审者在期间需遵守多项规定,包括未经批准不离开居住市县、信息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等。
2.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随传随到等规定,已交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没收。还会根据具体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进行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3.建议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规定,牢记自身义务,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在传讯时能及时到案。同时,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执行机关报告,避免因疏忽违反规定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诸多法定义务,随传随到是其中关键一项。这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确保司法机关能及时了解案件进展、获取相关信息。
(2)除随传随到外,被取保候审人还需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等规定。
(3)若违反随传随到等规定,已交的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没收,还可能面临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处理。
提醒:被取保候审人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对义务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规定,记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有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二)要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在被传讯时能及时知晓并到案,避免错过传讯时间。
(三)若因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及时到案,要提前和执行机关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1.取保候审者需随传随到。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居住地市县,信息变动要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2.随传随到是法定义务,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开展。
3.若违反规定,已交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视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找保证人,或监视居住、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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