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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坚持自愿的原则,被申请人负责举证。环境保护部门的调解属居中协调解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但这种公诉是民事诉讼,是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的,环保部门不是被告。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环保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04-12 23:2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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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为保证环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便于群众监督,提高权力运行和服务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现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职责及内容予以公示。
2018-04-12 23:1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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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你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的内容如上。
2020-11-06 14:40: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