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一是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时,因其他原因调整债务条件,不属于债务重组,因为债务重组前提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
二是债务人虽财务困难,但债权人未作让步,如以等于或高于债务价值的非现金资产偿债,债权人应收债权未减少,不算债务重组。
三是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中的债务处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不按债务重组准则处理。
结论:
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时的债务条件调整、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但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在企业合并和破产清算中发生的债务重组,均不属于债务重组。
法律解析:
债务重组要求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这一前提,若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双方因其他原因变更债务条件,不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即便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若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如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应收债权金额或价值未减少,也不构成债务重组。另外,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中的债务重组,需遵循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如果在债务处理方面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属于债务重组,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义务。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时的债务条件调整,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若债务人财务正常,因其他原因变更债务条件,不构成债务重组。二是债务人虽发生财务困难,但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事项,如用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应收债权金额或价值未减少,未实质性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三是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中发生的债务重组,这两种情况应依据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解决措施和建议:企业在判断是否为债务重组时,要严格审查债务人财务状况,明确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区分是否处于企业合并或破产清算阶段,以准确界定交易性质。
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财务困难时,即便双方因其他因素对债务条件进行调整,也不符合债务重组强调的债务人财务困难这一前提,所以不属于债务重组。
(2)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但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像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应收债权金额或价值未减少,没有实质性让步,也不能认定为债务重组。
(3)在企业合并、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按照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而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提醒:判断债务重组需严格依据法定情形,不同情形处理方式有别,涉及相关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债务条件调整情况,应先确认债务人财务状况,若其财务良好,这种债务条件调整大概率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当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要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如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价值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债权人未减少应收债权金额或价值,就不属于债务重组。
(三)在企业合并、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债务问题,应遵循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相关法律规定,而非债务重组准则。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该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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