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归责原则如下
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律规定 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过错责 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 但法律规
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 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 件。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关注侵害人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宗旨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此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现代化社 会下迅速发展的高科技致使普通公众遭受危险、 侵害, 而又无法对自身所遭受的危险、 侵害 举证证明,同时此类侵权行为存在合法基础的一类侵权行为。 )因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在 社会群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和救济, 为此该归责原则不对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予以关注和 考量。
无过错归责原则通常与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 即通过社会制度的事先安排, 让从事高科 技、 高危险作业的潜在侵害人在日常营业中投保责任保险, 缴纳保险费由, 一旦今后营业中 发生事故或侵权, 则法院将直接基于潜在侵害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认定潜在侵害 人承担责任, 潜在侵害人在承担责任之后, 可以向事先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通过 理赔款获得补偿,并最终实现分散社会损失的目的。
(三)国内著作权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1、目前国内著作权领域尚缺少与无错归责原则配套实施的保险制度。考虑到无过错责 任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相依附的现实情况, 法官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时, 往往需考察责任 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保险事业蓬勃发展,但国人对于责任保险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立法也 欠缺相关的规定, 尤其是在著作权领域, 尚未见到有关责任保险的立法构建, 实践中也缺少 操作实例, 在此种情况下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并意图通过该归责原则来分散社会风险, 条件尚不成熟。
著作权 归责原则关于侵权归责原则, 在民法学界颇有争议,历来存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 公平原则 等诸多学说。 具体到著作权领域, 更由于著作权兼具财产性、 人身性双重属性而至学者就著 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众说纷纭。 传统的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未对著作权侵权 归责原则作出定论, 而将此任务遗留给了著作权专门立法, 然而著作权专门法律中由于立法 学者多从著作权法学原理把握, 抑或是立法者的疏忽, 以致也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以 上原因致使司法实务中法律工作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发生困难。 近些年来, 理论界和实务界 对著作权侵权归责问题争论不休, 却一直未取得共识。 致使有关著作权侵权归责在司法审判 实践呈现莫衷一是的尴尬局面, 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著作权领域的著作权侵权归 责原则做出初步研究,以期对学术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目前学界有关著作权侵权归责的研究现状
从现今国内立法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 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 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 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由此确立了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无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 《著作权法》 仅列举式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 为类型,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学者们大多参照民法通则及民事 基本理论对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进行定性和分类, 目前著作权法学界有关著作权侵权归责原 则存在如下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①。 另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 笔者倾向于认同第二种 观点。 本文中, 笔者将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与归责原则的性质入手分层阐释著作权侵权 行为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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