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在代位追偿定损时,即便未通知全责方,一般不影响定损效力和代位追偿程序,可按事实和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核定。
(二)若全责方对定损结果有异议,可先与保险人协商,也能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定损。
(三)若协商不成,全责方可以提起诉讼,但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定损不合理。
(四)被保险人需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必要文件和相关情况。
(五)保险人定损应遵循合理、公正原则,保证定损结果客观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代位追偿定损时,即便未通知全责方,也不影响定损效力与程序。保险人获代位求偿权后,能核定损失,定损按事实和合同约定评估。
2.全责方若对定损结果有异议,可协商或找第三方重定损。协商不成可起诉,但要举证定损不合理。
3.被保险人要协助保险人代位求偿,提供相关文件和情况。保险人定损需合理公正,保证结果准确。
结论:
代位追偿定损时未通知全责方一般不影响定损效力与代位追偿程序,全责方有异议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权对损失进行核定。定损是保险人基于事实与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评估,所以未通知全责方通常不影响定损效力及代位追偿程序开展。若全责方对定损结果有异议,可先与相关方协商,也能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定损。若协商无果,可提起诉讼,但需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定损不合理。同时,被保险人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定损时也应遵循合理、公正原则确保结果客观准确。如果在代位追偿定损方面遇到任何疑问或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代位追偿定损时未通知全责方一般不影响定损效力与程序。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损失核定权,定损依据事实与保险合同约定,是对被保险标的损失的评估。
2.若全责方对定损结果有异议,可先与保险人协商,也能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定损。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定损不合理。
3.被保险人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必要文件和相关情况。同时,保险人在定损时需遵循合理、公正原则,保证定损结果客观准确。这样既能保障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也能维护全责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代位追偿定损时,即便未通知全责方,一般也不影响定损效力和代位追偿程序。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对损失进行核定的权利,定损是基于事实和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标的损失的评估。
(2)若全责方对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也能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定损。
(3)若协商无果,全责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定损不合理。
(4)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需提供必要文件和相关情况。同时,保险人在定损时应遵循合理、公正原则,保证结果客观准确。
提醒:全责方对定损有异议要及时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被保险人要积极协助保险人,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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