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企业合伙人能否用劳务出资因企业类型而异,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不能。
法律解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能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载明。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担责,劳务出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所以不能用劳务出资。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且劳务价值难以精确衡量评估,因此也不能以劳务出资。若在企业出资等法律事务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企业合伙人能否用劳务出资因企业类型而异。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原因在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劳务出资具备可行性。有限合伙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因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劳务出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也不能以劳务出资,因其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且劳务价值难以精确衡量评估。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在采用劳务出资时,全体合伙人应严谨协商评估办法并详细载入合伙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2.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接受劳务出资,保障债权人及股东权益。
3.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出资方式合法合规。
法律分析: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能够用劳务出资。这是鉴于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劳务出资有其可行性,且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载入合伙协议。
(2)有限合伙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由于其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劳务出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3)公司股东也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劳务价值难以精准衡量和评估。
提醒:不同企业类型对出资方式规定不同,在选择企业形式和出资方式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出资问题引发法律风险,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如果想以劳务出资成立企业,可选择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劳务评估办法并在合伙协议中写明。
(二)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不能采用劳务出资方式,需准备其他可精确衡量价值的资产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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