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权质权效力分为对质权人和对出质人的效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收取孳息权,也有保管和不得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义务;出质人享有股权共益权,一般不得转让股权,协商同意转让的价款需提前偿债或提存。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权人在债权保障方面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发生,可就股权变价优先拿到钱,收取孳息也是为保障其利益,但合同约定排除的除外。而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和不擅自处分是为保护出质人权益。对于出质人,共益权的保留可使其参与公司决策等活动。限制股权转让是为维护质权人利益,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使质权受损,协商同意转让后价款提前偿债或提存也是保障质权人债权实现。若遇到股权质权相关的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股权质权效力分为对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效力。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特定情形下可就股权变价优先受偿,还能收取质押股权孳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但质权人需妥善保管质押股权,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出质人仍保留股权的共益权,如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然而,股权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为保障双方权益,质权人应严格履行保管和处分限制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为损害出质人利益。出质人转让股权时,需与质权人充分协商,按规定处理转让价款,以维护质权人权益和交易安全。
法律分析:
(1)对质权人的效力:一是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质权人可从股权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二是孳息收取权,若无其他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三是妥善保管和限制处分义务,质权人要妥善保管质押股权,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擅自处分。
(2)对出质人的效力:一方面,出质人依旧享有股权的共益权,如参与公司决策的表决权等。另一方面,股权出质后转让受限,经双方协商同意转让的,所得价款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提醒:股权质权相关法律关系复杂,质权人与出质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需严格按法律和合同约定执行,特殊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对质权人:
若想实现优先受偿权,需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发生时,积极推进股权变价流程。对于收取质押股权孳息,留意合同有无特别约定,若无则可正常收取。在保管质押股权时,要妥善对待,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股权价值受损,未经出质人同意切勿擅自处分。
(二)对出质人:
可正常行使股权的共益权,如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对于股权转让问题,若要转让需与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后,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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