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筑工程不可预见费分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国家无统一取费标准,基本预备费常见取值范围5%-10%,由各方协商确定,价差预备费通过专门公式计算,发承包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计取方式和标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领域,对于不可预见费没有统一明确的取费标准。基本预备费用于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中可能增加的工程量费用,按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取,常见范围5%-10%,具体比例因项目复杂程度、设计深度等由各方协商。价差预备费是考虑建设期间价格上涨预留的费用,需综合多种因素通过专门公式计算。在实际项目操作中,发承包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通常会在合同里约定不可预见费的计取方式和标准。如果在建筑工程中遇到不可预见费相关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不可预见费即预备费,包含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国家暂无统一取费标准。基本预备费用于应对设计变更及施工中增加工程量的费用,按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取,常见比例在5%-10%,具体比例由项目各方根据项目复杂程度、设计深度等协商确定。价差预备费是考虑建设期间价格上涨预留的费用,需综合建设期价格上涨指数、建设期年份等因素,通过专门公式计算。
解决措施与建议:
1.项目各方应在项目前期充分评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预备费的比例。
2.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不可预见费的计取方式和标准,避免后期的费用纠纷。
3.及时关注建设期间的价格波动,合理调整价差预备费的计算,确保费用预留充足。
法律分析:
(1)建筑工程不可预见费包含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国家未统一明确取费标准,这给予了项目各方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
(2)基本预备费用于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中增加工程量的费用,按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取,常见比例在5%-10%,具体比例由项目复杂程度、设计深度等因素决定,需项目各方协商确定。
(3)价差预备费是为应对建设期间价格上涨预留的费用,计算要综合考虑建设期价格上涨指数、建设期年份等因素,通过专门公式计算。
(4)实际项目中,发承包双方通常会在合同里约定不可预见费的计取方式和标准,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提醒:项目各方在协商不可预见费计取比例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并明确写入合同,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对于基本预备费的确定,项目各方在协商比例时,要充分评估项目复杂程度和设计深度。若项目复杂、设计深度浅,可适当提高比例,反之则降低。
(二)关于价差预备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建设期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进行充分调研和预估,在合同中明确计算方式。
(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可预见费计取方式和标准时,要详细且明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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