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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有遗嘱却把房子卖了如何处理

柯* 吉林-吉林市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2.09 05:17:50 397人阅读

不知情有遗嘱却把房子卖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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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卖房人有权处分,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即便不知情有遗嘱且完成过户,买卖合同通常有效。但遗嘱继承人可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
2.若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方非善意取得,遗嘱继承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3.若买方构成善意取得,遗嘱继承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

2026-02-09 11: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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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知情有遗嘱而卖房,若有权处分,买卖合同通常有效,遗嘱继承人可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若无权处分,买方非善意取得,遗嘱继承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若买方善意取得,遗嘱继承人只能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房子登记在卖房人名下,其虽不知遗嘱但完成过户的有权处分行为,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从外观上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有处分权。然而,遗嘱继承人的权益也应得到保障,所以可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若卖房人无权处分,而买方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无处分权,这就不符合正常交易的善意要求,遗嘱继承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拿回房屋。若买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遗嘱继承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卖房人索赔。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房产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9 10:0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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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情有遗嘱而卖房需依不同情况处理。若卖房人有权处分,房子登记在其名下且已完成过户,买卖合同通常有效。但遗嘱继承人可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因为卖房行为致使其权益受损。
2.若卖房人无权处分,当买方非善意取得,即知晓或应当知晓卖房人无处分权时,遗嘱继承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3.若买方构成善意取得,遗嘱继承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卖房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自身损失。

建议卖房人在卖房前仔细核实房屋产权情况,避免引发纠纷。遗嘱继承人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9 08:5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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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卖房人属于有权处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即便不知遗嘱且已完成过户,通常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遗嘱继承人有权要求卖房人对自身损失进行赔偿,因为卖房行为给其造成了权益损害。
(2)若卖房人是无权处分,比如房屋本应归遗嘱继承人,其私自出售。若买方并非善意取得,也就是知晓或应当知晓卖房人无处分权,遗嘱继承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若买方构成善意取得,遗嘱继承人不能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

提醒:
卖房前应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及是否存在遗嘱等情况,避免陷入法律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9 07:1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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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卖房人有权处分,房子已过户,买卖合同通常有效。此时遗嘱继承人可要求卖房人赔偿因其卖房造成的损失,比如房屋增值部分等。
(二)若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方非善意取得,遗嘱继承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三)若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方善意取得,遗嘱继承人不能追回房屋,可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026-02-09 06:14:59 回复

  核心提示:没有立遗嘱,遗产该怎么分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提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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