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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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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判给前夫抚养权问题怎样解决

马** 江苏-徐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09 00:19:56 385人阅读

儿子被判给前夫抚养权问题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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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变更儿子抚养权有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协商变更简单便捷,只要和前夫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就可完成变更。
(2)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可选择诉讼变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一些特定情形来判断是否支持变更请求。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若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也会倾向于变更抚养权;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有自主表达意愿的能力,若其愿随你生活,且你有抚养能力,法院通常也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3)无论通过哪种途径,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主张都非常重要,这能增加胜诉几率。

提醒:
变更抚养权需谨慎处理,收集证据要合法有效。不同案情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9 06: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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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变更儿子抚养权,可先尝试与前夫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这种方式较为平和且高效。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前,要留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患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虐待子女的视频或证人证言、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的书面表达等,以此增加胜诉几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026-02-09 05:3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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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儿子抚养权有两种办法:
一是协商变更,和前夫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签协议就行。
二是诉讼变更,和前夫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会支持变更的情况有:对方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对方不尽责或虐待子女,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孩子满八周岁且愿跟你生活,你又有抚养能力等。要收集证据,提高胜诉几率。

2026-02-09 03:5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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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变更儿子抚养权有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协商需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诉讼需有法定情形且收集证据增加胜诉几率。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变更抚养权可采取协商和诉讼两种方式。若能与前夫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便可完成抚养权变更。若无法协商,在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自己生活且自己有抚养能力等情形时,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主张,这样才能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如果在变更抚养权过程中遇到难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9 02:4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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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儿子抚养权有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协商变更是较为平和的方式,若能和前夫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即可完成变更。

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通常会支持变更请求,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自己生活且自己有抚养能力。

为增加胜诉几率,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建议先尝试与前夫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及时收集如对方患病诊断证明、虐待行为的证据、子女意愿表达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维护权益。

2026-02-09 02:12:50 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给大家引入一个法律概念,拟制血亲,也就是这里提到的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关系就是典型的拟制血亲。法律规定的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自西周以来,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我国便禁止同姓为婚,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事实上,各国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血亲结婚。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优良的后代。(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故《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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