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范围包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既涵盖可透支的贷记卡,也包含先存款后使用的借记卡。
2.司法实践判断是否为此罪中的信用卡,关键看是否有支付结算等金融功能,而非依据名称。所以符合条件的各类银行卡,都可能成为该罪犯罪对象。
3.为避免陷入此类犯罪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卡发行和使用的监管,严格审核办卡人身份和资质。个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不随意出借、出售银行卡,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法律分析: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里的信用卡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这些卡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2)常见的贷记卡和借记卡都包含在内。贷记卡可透支,借记卡需先存款后使用,只要有规定中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就属于此罪涉及的信用卡。
(3)司法实践判断是否为此罪中的信用卡,核心是看其有无支付结算等金融功能,并非依据名称区分。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都可能成为该罪犯罪对象。
提醒:
使用银行卡时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若遇到相关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个人要清楚常见的贷记卡和借记卡都可能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及的信用卡,在使用银行卡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的信用卡管理活动。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可能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时,要准确把握信用卡的范围,依据其是否具有支付结算等金融功能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里的信用卡,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的,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它既包括能透支的贷记卡,也有先存后用的借记卡,只要有规定功能,就算此罪涉及的信用卡。
3.司法判断是否属此罪信用卡,看有无支付结算等金融功能,而非名称。
4.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都可能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对象。
结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涵盖贷记卡和借记卡,关键看是否有金融功能。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里信用卡范围广泛,只要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备消费支付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都算。常见的贷记卡有透支功能,借记卡需先存款后使用,它们都在该罪信用卡范畴内。司法实践判断是否为该罪信用卡,不看名称,而是看是否有支付结算等金融功能。这意味着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都可能成为犯罪对象。如果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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