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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中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有什么

黄* 北京-房山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2.04 09:11:47 417人阅读

民事案件当中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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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不动产纠纷,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纠纷,这样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和执行。
(二)对于港口作业纠纷,要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该法院更熟悉当地港口作业情况。
(三)发生继承遗产纠纷,则需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有助于查明被继承人情况和确定遗产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2-04 11: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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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像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纠纷,与不动产关联大,当地法院便于查明事实和执行。
2.港口作业纠纷归港口所在地法院管,港口装卸、驳运等作业易生纠纷,当地法院更熟悉情况。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利于查明被继承人情况和确定遗产范围。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协议管辖和其他法院管辖权。

2026-02-04 11: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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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案件专属管辖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种情形,且具有排他性。
法律解析:
专属管辖在民事案件中是一种特殊的管辖规定。对于不动产纠纷,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由于与不动产联系紧密,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利于查明事实和执行。港口作业纠纷,因其涉及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等活动易产生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更熟悉当地港口作业情况,所以由其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助于查明被继承人情况和确定遗产范围。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他法院也无管辖权。若遇到民事案件管辖方面的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11: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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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专属管辖主要有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三种情形,且具有排他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纠纷,因其与不动产紧密相关,当地法院便于查明事实和执行。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涉及货物装卸等活动易产生纠纷,当地法院更了解情况。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助于查明被继承人情况和确定遗产范围。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准确判断纠纷类型,向专属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法院应加强对专属管辖案件的审理能力,提高审判效率。

2026-02-04 11:1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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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像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纠纷,因其与不动产联系紧密,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利于查明事实和执行,保障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2)港口作业纠纷专属管辖,港口作业涉及货物装卸等多种活动,易引发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熟悉当地港口作业情况,能更专业地处理此类案件。
(3)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查明被继承人情况和确定遗产范围,确保遗产继承的公正处理。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协议管辖和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保障了特定案件的管辖稳定性。

提醒:
遇到上述专属管辖情形的民事案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案件进程。不同案情可能有特殊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10:24: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10]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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