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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贷款罪该如何进行认定

蒋* 北京-平谷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2.02 11:31:23 449人阅读

非法占用贷款罪该如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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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法中无非法占用贷款罪,与其相关的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贷款诈骗罪,具体罪名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法律解析: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强调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等,重点在于欺骗手段,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且数额较大,需考量如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等体现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在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罪名,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在金融贷款方面遇到相关问题,难以判断是否涉及犯罪及具体罪名,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2 19: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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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虽无非法占用贷款罪,但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贷款诈骗罪与之相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强调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相关资源,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

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罪名需综合考量。若行为人仅使用欺骗手段获贷,但无非法占有目的,符合条件可认定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若有非法占有故意,如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等诈骗贷款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为准确认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前审查,核实资料真实性;司法机关要全面调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后果等情况,确保定罪准确。

2026-02-02 18:1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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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法虽无非法占用贷款罪,但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贷款诈骗罪与之相关。前者重点在于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等,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即可构成。
(2)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等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
(3)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构成何种犯罪不能仅看某一方面,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比如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损失等。

提醒:
贷款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提供信息。若涉及贷款纠纷,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6:2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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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担心自身行为可能涉及这两类犯罪,要注意避免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如不编造虚假理由、不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等。
(二)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应加强审核,仔细甄别贷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判断贷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一旦发现有疑似犯罪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6-02-02 14:4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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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里不存在非法占用贷款罪,与之相关的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贷款诈骗罪。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用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拿到贷款等,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
3.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贷且数额较大,认定要看是否有故意,如编造虚假理由等。
4.实践中定罪要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后果综合判断。

2026-02-02 13:14: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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