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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股权的诉讼费按什么标准来定

聂*** 北京-海淀区 股权咨询 2026.02.02 08:59:47 353人阅读

分割股权诉讼费按什么标准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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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分割股权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
法律解析:
在分割股权的诉讼中,诉讼费缴纳标准明确。若诉讼请求金额不超1万元,每件只需交50元;超过1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至20万元部分,按2%交纳,以此类推,金额越高,超出部分的交纳比例越低。比如,若诉讼请求金额为30万元,其中1万元交50元,1万至10万元部分(9万元)按2.5%交2250元,10万至20万元部分(10万元)按2%交2000元,20万至30万元部分(10万元)按1.5%交1500元,总共需交5800元。最终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对分割股权的诉讼费计算或其他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6-02-02 11: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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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割股权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1万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超10万至20万元部分,按2%交纳;超20万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超50万至100万元部分,按1%交纳;超100万至200万元部分,按0.9%交纳;超200万至5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超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按0.7%交纳;超1000万至2000万元部分,按0.6%交纳;超2000万元部分,按0.5%交纳。
2.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诉讼费数额。
3.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股权分割诉讼前,准确预估诉讼请求金额,按标准计算大概的诉讼费。同时,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支出。若对诉讼费有疑问,可向法院咨询了解。

2026-02-02 11:2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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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分割股权诉讼费是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分比例段累计交纳的。对于金额较低的情况,如不超过1万元,只需每件交50元,这体现了对小额诉讼的成本控制。
(2)随着诉讼请求金额的增加,诉讼费也会相应提高。例如超过1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越高金额段的部分,交纳比例越低,整体遵循了一定的梯度原则。
(3)最终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法院依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这保证了在不同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形的案件中,费用分担的公平性。

提醒:
在分割股权诉讼中,需准确预估诉讼请求金额,以合理计算诉讼费。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1:1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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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诉讼请求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只需交纳50元诉讼费。
(二)若诉讼请求金额超过1万至10万元,超过1万部分按2.5%交纳诉讼费。
(三)若诉讼请求金额超过10万至20万元,1万至10万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部分按2%交纳。
(四)若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0万至50万元,1万至10万部分按2.5%、10万至20万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部分按1.5%交纳。
(五)依此类推,按照上述各区间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诉讼费。
要注意,法院最终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026-02-02 11:0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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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割股权诉讼费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来定。
2.财产案件分段累计收费:不超1万,每件50元;超1万-10万部分,按2.5%;超10万-20万部分,按2%;以此类推,超2000万部分按0.5%。
3.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6-02-02 10:30:34 回复

有关离婚股权分割诉讼时的规定一、离婚股权怎样分割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不分割,如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判决。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就离婚财产分割来看,需要先对夫妻财产做出认定,一般只能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而对于股权的分割,首先还是要进行性质的认定,若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则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但要是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话,那么只能要求对婚后的收益部分进行分割。

解答如下,离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我国婚姻法提倡结婚自由也允许离婚自由,虽然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任何人的婚姻最后走到离婚这一步,但是在当今社会这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从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分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怎样进行分割进行了比较清楚的规定,但是对于夫妻之间有一方或者双方均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分割的问题,广大读者了解的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就这个问题做一点说明和探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于这个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股权的分割,结合我国《公司法》和《婚姻法解释(二)》本文重点阐述一下这么几个问题。夫妻双方分割股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就是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第二种就是夫妻双方均是公司股东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在这里律师想要提示的是,虽然《解释二》中虽然作出“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等规定,但当事人要想真正成为股东、合伙人,还必须按公司法、合伙法等规定的程序、步骤办理。不能认为,直接依据人民的裁判文书,无须再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取得相应的地位。第二种情况婚姻法和相关的解释中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律师认为应该结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的相关章程来确定股权的具体分割情况。律师提示,夫妻双方离婚时通过协商一致为最好,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这里律师需要提醒读者,在分割股权的时候可能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前提是不能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可能无法实现您分割股权的目的了。

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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