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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的请求能否被驳回

周** 福建-莆田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01 14:33:30 378人阅读

放弃抚养权的请求能否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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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放弃抚养权请求可能被驳回,若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法院通常不支持;双方协商一致且保障子女权益,法院可能准许。
法律解析: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放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原则。当直接放弃抚养权会使子女生活无保障、缺乏情感关怀等,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时,法院一般会驳回放弃请求。例如一方有抚养能力却逃避责任,而另一方抚养条件不佳或不利于子女成长,法院不会支持放弃。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且有合理安排保障子女权益,像一方放弃抚养权但承担抚养费、履行探视权等,法院可能会准许。如果在抚养权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2-01 19: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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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请求不一定会被准许,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法院会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考量。若直接放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使子女生活无保障、缺情感关怀,或一方有能力却逃避责任且另一方抚养条件不佳,法院通常驳回请求。但双方协商一致且有合理安排保障子女权益,如放弃方承担抚养费、行使探视权,法院可能准许。
1.父母应认识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要有责任感。
2.若想放弃抚养权,需与另一方充分协商,做好合理安排保障子女权益。
3.涉及抚养权纠纷时,应积极提供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配合法院从子女利益出发的审理工作。

2026-02-01 19:2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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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放弃。法院在审理涉及放弃抚养权的请求时,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原则。
(2)若直接放弃抚养权会导致子女生活无保障、缺乏情感关怀等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情况,法院通常会驳回该请求。例如一方有抚养能力却为逃避责任而放弃,同时另一方抚养条件不佳或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
(3)若双方协商一致且有合理安排,能够保障子女权益,比如一方放弃抚养权但承担抚养费、拥有探视权等,法院有可能准许放弃抚养权的请求。

提醒:
放弃抚养权须谨慎,要充分考虑子女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8:4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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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自身想放弃抚养权,应先和另一方充分协商,制定合理安排保障子女权益,如承担抚养费、行使探视权等。
(二)要衡量自身及对方的抚养条件,若对方抚养条件不佳或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不要轻易以逃避责任为目的放弃抚养权。
(三)若对方提出放弃抚养权,需判断其是否有合理安排保障子女权益,若没有,可在法院审理时提出相关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026-02-01 17:2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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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抚养权请求不一定会被准许,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2.法院审理时会从孩子利益最大化考虑,若直接放弃不利于孩子成长,像生活没保障、缺情感关怀等,请求通常会被驳回。
3.有抚养能力却逃避责任放弃,而对方抚养条件差或不利孩子成长,法院不会支持。
4.若双方协商一致且安排合理,能保障孩子权益,如放弃方承担费用、有探视权,法院可能准许。

2026-02-01 15:59: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夫妻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从此各不相干。未抚养孩子一方能否以此来拒绝承担抚养费以及其他抚养义务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应是无效的。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以下内容。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3、工作环境: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4、居住条件更好: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比如离学校较近,小区配套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5、双方的工作性质:如果一方是摆摊卖早点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头,显而易见谁的工作更有利于抚养小孩。6、性格修养: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7、文化程度:受过高等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8、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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