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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知情签订婚内协议应该怎么解决

王** 甘肃-甘南 结婚咨询 2026.02.01 12:38:51 336人阅读

若不知情签订婚内协议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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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在不知情下签订婚内协议,能证明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也就是对协议重要内容认识有误而订立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
(2)若有证据显示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愿,也能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像对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用威胁手段迫使签订。
(3)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及时收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支持主张。
(4)若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可尝试与对方协商修改协议内容。

提醒:
行使撤销权要注意时间限制,收集证据要合法有效。不同婚内协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8: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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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能证明签订婚内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也就是对协议重要内容认识有误才订立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
(二)若有证据显示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胁迫,违背真实意愿,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比如对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威胁迫使签订。
(三)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四)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若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可尝试和对方协商修改协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026-02-01 18: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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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不知情签订婚内协议,能证明签订时有重大误解,也就是对协议重要内容认识有误而订立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2.有证据显示签协议时受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愿,像对方隐瞒关键信息或威胁签订,也能走法律途径撤销。
3.要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及时收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4.若过了撤销期限,可尝试和对方协商修改协议。

2026-02-01 16: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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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知情签订婚内协议,可证明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撤销协议,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可协商修改。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在签订婚内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也就是对协议重要内容认识有误而订立协议,或者受到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比如对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使用威胁手段迫使签订协议。不过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此期间,要及时收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若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还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修改协议内容。如果在处理婚内协议问题上遇到困难,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14:4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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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婚内协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若能证明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即对重要内容认识有误而订立,或有证据表明受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愿,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1.及时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支持自己撤销协议的主张。
2.若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可尝试与对方协商修改协议内容,通过友好沟通达成新的共识。

2026-02-01 13:20:42 回复

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是8万元。(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丙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成为合伙人。(6)戊的主张不成立,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不合法,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8万元。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案中。本例中、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4万元和4万元: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眼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答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围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所以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所以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无须合伙企业对其除名。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5)丁的主张不成立,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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