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⑴入户抢劫;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加重型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2018-04-12 02:11:34 回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加重情节有以下几类:
1、关于“入户抢劫”。对“户”字的理解,是指居民私人的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中的从事旅客运输的火车、轮船、飞机,以及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3、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正在使用的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则应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关于“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所谓“多次”,一般是指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对同一人或不同人实施抢劫三次以上。
5、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为劫取财物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
6、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关于“持枪抢劫”。
8、关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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