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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赔偿相关条件包含什么

岳** 青海-海南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2.01 03:44:55 486人阅读

关于损害赔偿相关条件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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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需同时满足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存在损害事实指人身或财产遭受不利影响,像身体受伤、财物损坏;行为违法性涵盖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因果关系要求损害事实由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会有损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过失是应预见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害方遇到损害情况,应及时收集能证明上述四个条件的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
2.与致害方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实施违法行为,减少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

2026-02-01 08: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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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损害赔偿要求存在损害事实,这意味着人身或财产因特定行为或事件而受到了不利影响,常见表现为身体受伤、财物损坏等情况。
(2)行为的违法性是必要条件之一,致害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种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涵盖消极的不作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会发生损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过失是应当预见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受害方一般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提醒:不同损害赔偿案件情况复杂,需具体分析。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07:0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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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损害事实:仔细收集能证明自身人身或财产受到不利影响的证据,比如医院诊断证明、财物损失照片等。
(二)判断行为违法性:查看致害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留意其是主动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导致损害。
(三)明确因果关系:分析损害事实是否由致害人的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可通过专业鉴定或证人证言来证明。
(四)认定主观过错:判断致害人是故意造成损害,还是因疏忽等存在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2-01 06:4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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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损害事实:人身或财产因行为或事件受不利影响,像身体受伤、财物损坏。
2.行为违法:致害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
3.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由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
4.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明知后果还希望或放任)和过失(应预见却疏忽或轻信能避免)。
满足以上条件,受害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2026-02-01 05:3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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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损害赔偿需同时满足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受害方才通常可主张。
法律解析:
损害赔偿的构成有严格条件。存在损害事实是基础,比如身体受伤、财物损坏等不利影响。行为具有违法性,涵盖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意味着损害是由违法行直接或间接引发。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以及过失的疏忽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只有当这四个条件都符合时,受害方一般才能主张损害赔偿。若遇到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05:32:4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律师解答: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人身权益,致使受害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赔偿权利之人由此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这些财产损失的责任。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与治疗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2)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药店持有治疗医院出具的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品应予赔偿对受害人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如确系治疗损伤所用,也应予赔偿。与处方不相符或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的药品,不予赔偿。(3)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告知当事人以后可以另行。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全额赔偿。受害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说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住院治疗经治疗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设立护理人员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但护理人员原则上限定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到外地医院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检查结果,确需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8、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因治疗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如轮椅、拐杖等,就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中档型器具的费用给予赔偿。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1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3、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问:我与丈夫结婚几年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我丈夫也经常出手殴打我,我现在实在无法忍受了,想提出离婚。我听朋友说,这种情况离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想问下离婚损害赔偿都包含什么我能提出什么样的请求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是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所描述的你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要求你丈夫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具体的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你要求的物质损害赔偿要由你提出证据证明你丈夫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多少,只要查证属实,就会以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由你们双方进行协议,确定数额,如果协议不成的话,法官会根据你们的实际酌情确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层面该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层面。一、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传统观念认为,家庭中的纠纷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不宜介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会发生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过错赔偿规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也应当并且能够发挥作用。(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要求的必然结果。《婚姻法》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责任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加害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中无过错的一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道德力量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矛盾。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学者出于对法律干涉私生活自主权的担忧,反对法律干涉婚外恋等问题,主张“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④。应当承认,这些学者的担忧是有道理的,法律与道德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二者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法律在道德领域内的过度扩张可能危害健康稳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简单地把法律调整或者道德调整分开。事实上,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平衡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维护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应的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是互相渗透的,两者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实现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良好效果。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有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二是由于违约。根据传统观念,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然而这对于夫妻之间弱小一方的权力使用并不合理,更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双方的任何一方一旦有侵权的行为,另一方便可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这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彩。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譬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为该种情形的状况都是一致的,即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厌旧,见导思迁;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关系的长期紧张,配偶一方压抑负荷过重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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