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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遇土地征收该怎么补偿

黄** 广东-河源 土地征收咨询 2026.01.31 04:48:24 322人阅读

非婚生子女土地征收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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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非婚生子女,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能获得与其他成员相同补偿,权益受侵害时可协商、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在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判断非婚生子女能否获得补偿,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包括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且依赖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等。只要符合成员资格条件,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安置补助费发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非婚生子女应和其他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当非婚生子女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受到侵害,可先尝试与相关部门或组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还能通过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权益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帮助。

2026-01-31 11:3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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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平等,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能获得同等补偿。判断成员资格主要看户籍是否在该集体所在村、组,以及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
2.符合成员资格认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安置补助费发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应得到公平补偿。
3.若非婚生子女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受到侵害,可先与相关部门或组织协商。协商无果,可采取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2026-01-31 09:5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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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平等,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得到和其他成员相同的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在涉及集体利益分配时不受歧视。
(2)判断非婚生子女成员资格,主要依据户籍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以及是否依赖该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这些条件是综合考量其与集体经济组织紧密联系的重要标准。
(3)若非婚生子女符合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安置补助费发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中,都应获得公平对待。
(4)当非婚生子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提醒: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需严格依据成员资格认定,若情况复杂难以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08:1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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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与婚生子女相同,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认定成员资格可查看户籍是否在所在村、组,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
(三)符合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应获公平补偿。
(四)若权益受损,先尝试与相关部门或组织协商。
(五)协商不成,可通过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026-01-31 06: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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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在土地征收补偿上,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能和其他成员拿一样补偿。
2.判断成员资格,主要看户籍是否在所在村、组,是否靠集体土地生活。
3.符合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在各项补偿方面应获公平对待。
4.权益受侵害,可先协商;协商无果,能行政复议或起诉维权。

2026-01-31 05:11:30 回复

您好,关于遭遇非法征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遭遇非法征地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第十二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因此,如果遭遇非法征地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注意什么1、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2、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3、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提出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来说,是不能的:当事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来说,是不能享受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征收待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承包土地未到期遇到征地怎么办承包土地合同没到期被征修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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