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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怎样计算

文** 浙江-温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31 04:57:52 376人阅读

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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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按不同赔偿项目计算,各项目计算有相应标准。
法律解析:
在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中,不同项目计算标准明确。医疗费以医疗机构收款凭证为准;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同行业标准;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无收入或雇护工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上述标准计算二十年。此外,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由于赔偿计算涉及多方面因素和复杂情况,若遇到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09: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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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项目多样。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还涉及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需结合实际确定的项目。

具体计算方式分别为:
1.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方面,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无收入或雇护工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
4.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此标准计算二十年。

为保障权益,劳务者应及时收集各类费用凭证,一旦发生损害事件,积极与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31 08: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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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收款凭证为准,这是最直接的赔偿项目,体现了实际医疗支出的补偿。
(2)误工费区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情况。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保障了劳务者因伤误工的收入损失;无固定收入的计算方式则考虑了不同劳务者的收入特点。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情况计算,保障了护理成本的合理赔偿。
(4)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算,确保劳务者因就医等产生的交通费用得到补偿。
(5)住院伙食补助费有统一参照标准,保障了劳务者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开销。
(6)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当地收入标准挂钩,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
(7)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需结合实际情况计算,体现了赔偿的灵活性和全面性。

提醒: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复杂,不同案情计算结果可能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07:2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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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在处理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时,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各项目金额。比如保留好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来确定医疗费;计算误工费时,有固定收入的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无固定收入的尽量收集近三年收入证据,无法举证则参考同行业标准。
(二)收集相关证据。为准确计算赔偿金额,要收集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交通费用票据、当地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文件等证据。
(三)确定伤残等级和适用标准。若涉及残疾赔偿金,需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应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31 06:0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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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收款凭证为准。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考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或雇护工参照当地护工报酬。
4.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算。
7.死亡赔偿金:按上述标准算二十年。
8.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结合实际算。

2026-01-31 05:08: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赔偿。在第十九条到第三十五条详细列出了以上项目的计算方法与标准。具体项目如下:1、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①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②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③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④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在诉讼终结前,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应赔偿已经治疗的费用外,对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医疗单位的预算证明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一次性给付。在诉讼终结前尚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另行。◆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赔偿。在第十九条到第三十五条详细列出了以上项目的计算方法与标准。具体项目如下:1、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①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②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③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④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在诉讼终结前,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应赔偿已经治疗的费用外,对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根据医疗单位的预算证明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一次性给付。在诉讼终结前尚未完成的治疗费用,可以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另行。◆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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