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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出现损害,获得赔偿需什么条件

严* 江苏-南京 结婚咨询 2026.01.30 18:53:56 366人阅读

婚姻出现损害,获得赔偿需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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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定过错行为是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属于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侵害。
(2)请求方无过错是必要条件。若双方都有过错,就难以判定哪一方应获得赔偿,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3)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关键。只有当合法婚姻关系的破裂是由对方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时,无过错方才具备请求赔偿的合理性。
(4)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请求很重要。无论是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还是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都确保了权利主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提醒:
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据,且务必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22: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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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对方法定过错行为。要收集如重婚的结婚登记证明、与他人同居的长期共同居住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
(二)确保自身无过错。若双方都有过错,就无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所以要审视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无过错的条件。
(三)证明因果关系。收集能体现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及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据,像因家庭暴力导致精神创伤的心理咨询记录等。
(四)在规定时间提出。若选择诉讼离婚,要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若协议离婚,需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30 22:1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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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有法定过错,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
2.请求方自身无过错,若双方都有错,就无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对方过错致使合法婚姻破裂并造成损害,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在规定时间提出,通常离婚诉讼时一起提,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也能提。符合条件,无过错方可获赔偿。

2026-01-30 21:5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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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需满足对方有法定过错行为、自身无过错、过错行为致婚姻破裂并造成损害且在规定时间提出,满足条件可获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损害赔偿有严格条件。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行为是基础,若双方都有过错就无法请求赔偿。同时,过错行为要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损害,二者存在因果联系。并且,请求需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通常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也能提出。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婚姻中遇到类似损害赔偿问题,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或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21:3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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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在婚姻出现损害时请求赔偿,需满足法定条件,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赔偿。
1.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
2.请求方自身无过错,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无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对方过错行为致使合法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4.需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通常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协议离婚后也可在一年内提出。

建议无过错方及时收集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据,如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时,按法律规定时间和程序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19:37: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是哪些情况1、重婚。依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依此,已经被判处重婚罪的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自不必说。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婚?最高人民1994年12月14日曾有《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依此,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号)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上述批复。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的关于重婚罪的相关案例得知,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多认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举轻以明重,此条显然已默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被重婚吸收)。实践中,参考各地高院一些相关规定,持续稳定同居的期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以上。此条规定非常狠,只认可了持续、稳定的同居(如与被),排除了多发性通奸、经常性出轨、间歇性开房、习惯性嫖娼、、多夜情等(即所谓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多种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犯配偶权的行为。3、家庭暴力。依《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规定比《婚姻法解释一》更加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的情形,应当说前进了一小小小小步。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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