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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爸爸退出群聊该如何处理

李** 甘肃-白银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30 12:00:09 465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爸爸退出群聊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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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孩子爸爸退出孩子相关交流群,先和他沟通,了解原因,提醒他参与孩子成长事务、保持沟通是其责任。
2.若退出影响孩子事务处理,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他,保证信息及时传达。
3.若因此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可依法律以孩子名义要求其履行。
4.沟通协商无果,可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诉讼,维护孩子权益。

2026-01-30 17: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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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孩子爸爸退出与孩子相关交流群,应先沟通提醒,若影响事务处理可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不履行义务可依法要求履行,沟通无果可调解或诉讼。
法律解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参与孩子成长相关事务、保持必要沟通是履行义务的一部分。孩子爸爸退出与孩子相关交流群,若影响到孩子事务处理甚至不履行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孩子名义要求其履行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若遇到此类情况,沟通和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若无法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法院诉讼是维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如果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6-01-30 16:0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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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爸爸退出与孩子相关交流群,要积极解决问题保障孩子权益。

发现孩子爸爸退出学校家长群等相关群聊,先与他沟通,了解退出原因,同时提醒他参与孩子成长事务、保持必要沟通是其责任。
若退出影响孩子事务处理,像接收学校通知等,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他,保证信息及时传达。
若孩子爸爸因退群不履行抚养、教育等义务,可依法律规定以孩子名义要求其履行。
若沟通协商无果,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2026-01-30 15:4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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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孩子爸爸退出与孩子相关交流群时,沟通是首要步骤。这是因为参与孩子成长事务是家长的责任,通过沟通能了解其退出原因,促使其继续保持必要沟通。
(2)当退出群聊影响孩子事务处理时,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是为保证学校通知等重要信息能及时传达给孩子爸爸,保障孩子事务正常处理。
(3)若孩子爸爸因退出群聊不履行抚养、教育等义务,孩子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这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
(4)若沟通协商无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进一步的解决途径,以此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提醒:遇到此类问题应先积极沟通,保留相关证据,若问题严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30 14: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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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和孩子爸爸沟通,弄清楚退出学校家长群等与孩子相关交流群的原因,同时提醒他要参与孩子成长事务,跟各方保持必要沟通。

(二)要是退出群影响到孩子事务处理,像接收学校通知,就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他,保证信息及时传达。

(三)若孩子爸爸因退群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义务,以孩子名义要求他履行。

(四)沟通协商没用时,可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能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6-01-30 13:30: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一)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第九十四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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