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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方式是怎样的

苟** 北京-西城区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6.01.30 10:41:57 402人阅读

界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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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定环境污染责任,关键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要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得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其次,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最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对于因果关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要是证明不了,就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4.污染者有法定免责情况,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并且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是第三人导致的。
5.要是多个污染者一起造成了损害,要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确定不了就平均承担。
6.污染者承担责任后,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污染者可以向其追偿。

2026-01-30 14: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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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核心依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只要满足责任构成要件就要担责。
(2)责任构成有三个必备要件,即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受害人遭受人或财产损害、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自证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则推定存在。
(3)污染者有法定免责情形,像不可抗力且及时合理应对、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致害等。
(4)多个污染者共同致害时,按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确定责任比例,无法确定就平均担责。污染者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第三人追偿。

提醒:
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受害人要及时收集损害证据。污染者需注意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不同案情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4:0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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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环境污染责任时,先看污染者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工厂违规排放污水等。
(二)确认受害人是否有人身或财产损害,像居民因空气污染生病、农作物因水污染减产等。
(三)因果关系上,受害人只需提出初步证据,由污染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四)污染者可通过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造成损害等情况来免责。
(五)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按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确定责任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担责,污染者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6-01-30 12:3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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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责任界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满足污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时污染者担责,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有法定免责事由,多污染者按因素定责,可向有过错第三人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构成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即污染者实施污染行为、受害人有人身或财产损害、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若遇到不可抗力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第三人造成损害等情况,可主张免责。若多个污染者共同致损,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担责。污染者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如果在环境污染责任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0 11:2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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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责任界定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核心依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需具备三个要件,即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受害人有人身或财产损害、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因果关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污染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3.污染者可主张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第三人造成损害等情况。
4.若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损害,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承担。
5.污染者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污染者应增强环保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
2.受害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遭受损害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3.对于多个污染者共同侵权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准确认定责任比例。
4.明确第三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保障污染者的追偿权。

2026-01-30 11:05:0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3、其他免责条件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四)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五)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六)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七)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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