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临沧法律咨询 > 临沧刑事诉讼法律咨询 > 公诉案件达成和解会产生什么后果

公诉案件达成和解会产生什么后果

蒋* 云南-临沧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30 04:22:25 474人阅读

公诉案件达成和解会产生什么后果

其他人都在看:
临沧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临沧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公诉案件达成和解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处理结果上会得到从宽对待。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能向法院提从宽处罚建议,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法院也会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达成和解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道歉获被害人谅解,体现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所以量刑等环节可从宽。
3.但和解不必然免除刑事处罚,只是在法律框架内从轻考量,目的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积极真诚悔罪,主动与被害人沟通赔偿、道歉,争取达成和解。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衡量从宽幅度,确保公平公正。

2026-01-30 09:54:0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公诉案件中达成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积极影响。公安机关会基于此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让后续程序能综合考量该情节。
(2)检察院在收到相关建议后,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检察院还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为部分犯罪嫌疑人带来了非刑罚化的处理结果。
(3)法院在审判时,也会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达成和解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所以法律给予从轻考量。但需明确,和解不必然免除刑事处罚,只是在量刑等方面给予从宽。

提醒:
虽然公诉案件和解可从宽处理,但具体情况需结合案情判断。不同案件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6-01-30 08:00:07 回复
咨询我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促成双方自愿和解。
(二)和解达成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关注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三)留意检察院是否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若犯罪情节轻微,可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在法院审判阶段,可期待法院依法对自己从宽处罚,但也要明确和解不必然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26-01-30 06:23:31 回复
咨询我

1.公诉案件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可建议检察院从宽处理,检察院可建议法院从宽处罚,情节轻微可不诉,法院也能依法对被告人从宽量刑。
2.达成和解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谅解,体现其人身和社会危险性降低,所以量刑可从宽。
3.和解不必然免刑,只是在法律内从轻考量,以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

2026-01-30 05:30:2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公诉案件达成和解后,公检法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但不必然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被害人谅解且双方自愿和解,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此时,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可向法院提从宽处罚建议,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刑的,检察院能作不起诉决定,法院也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不过,和解不代表必然免除刑事处罚,只是在法律框架内从轻考量,这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若遇到与公诉案件和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0 04:31: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存在问题: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