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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离婚一方拒绝给抚养费怎么解决

赵* 江西-南昌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9 14:06:58 348人阅读

夫妻未离婚一方拒绝给抚养费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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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未离婚,一方拒绝给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以子女名义起诉,获判决后对方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若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签订协议明确抚养费相关事宜。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数额。获得生效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等方式保障子女权益。如果您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遇到困难,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6-01-29 20: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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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离婚时一方拒绝给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可通过协商和法律途径解决。双方能沟通的话,协商是首选方式,可签订协议明确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这种方式较为平和,能避免矛盾激化。

若协商不成,抚养方可以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权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数额。

获得生效判决后,若对方仍不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等方式保障子女权益。

建议抚养方在协商时保持冷静理性,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子女生活开销凭证等,以便在诉讼时维护子女合法权益。

2026-01-29 19:3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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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未离婚时,若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能沟通的情况下可先协商,签订协议明确抚养费相关事宜,这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能避免矛盾激化。
(2)若协商不成,抚养方可以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有权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
(3)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
(4)获得生效判决后,若对方仍不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等保障子女权益。

提醒:协商签订协议时要确保条款明确清晰,起诉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9 17:5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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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沟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二)协商不成,抚养方以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
(三)获得生效判决后对方仍不支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等保障子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026-01-29 16:0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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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离婚一方拒付抚养费,若能沟通,双方可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2.协商不成,抚养方可以子女名义起诉。婚姻存续期父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给付。
3.法院会依子女需求、父母负担和当地生活水平定抚养费。
4.拿到生效判决后对方仍不付,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冻划财产保障子女权益。

2026-01-29 15:43:03 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离婚时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夫妻离婚时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怎么处理高某(男方)与乔某(女方)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儿子的出生,使本来平淡的家庭充满着欢声笑语,幸福的一家三口很是令人羡慕。儿子日益成长,亲朋好友和邻居偶尔冒出一句“这胖小子很像他妈,不怎么像他爸”,高某并不在意。高某的三口幸福家庭在一次酒会上被人们谈起,高某听了心里甜甜的,“你儿子都不像你,你要弄清楚是不是亲生的”,朋友的一句话让高某跌进了谷底。带着疑问,高某去医院做了生殖功能检测,诊断患有先天不孕症。高某偷偷拿着儿子的毛发和自己作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生父子关系。高某伤心至极,向提出离婚诉讼,儿子由乔某抚养,乔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乔某不认可高某私自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乔某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拒绝重新作亲子鉴定,乔某同意离婚,儿子由其抚养,但高某承担儿子抚养费的一半。【分歧】对于乔某拒绝儿子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如何确定高某与拟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意见一、高某提供其有不孕症诊断证明和DNA亲子鉴定结论书,高某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乔某不认可高某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却拒绝儿子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应依法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意见二、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出发,是否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充分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一方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慎用证据推定规则,如果推定错误,将给家庭带来不利后果。因此,不可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评析】笔者同意意见一,理由如下:一、原告高某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高某主张其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高某提供了其患有先天不孕症的诊断证明和不存在父子关系的亲子鉴定结论,高某已经完成了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乔某否认原告高某主张的事实,但没有提供相应反驳的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二、乔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人乔某否认原告高某的诉讼主张,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或提出重新鉴定,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高某提供其患有先天不孕症诊断证明的证据,证明其患有不孕症,生育是不可能的了。除此之外,高某还提供了其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这已经充分证明了其所主张的事实。本案中,高某的举证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依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即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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