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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判别连带责任与一般责任

王* 黑龙江-大兴安岭 抵押担保咨询 2026.01.28 16:31:51 363人阅读

该如何判别连带责任与一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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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别连带责任与一般责任可从保证方式、抗辩权、责任承担顺序三方面着手。

法律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看,在保证方式上,若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属一般责任保证;若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是连带责任保证。抗辩权方面,一般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可拒绝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此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责任承担顺序上,一般责任中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债务人,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二者担责。了解这些区别能让大家在涉及保证责任的事务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有关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你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8 20: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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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别连带责任与一般责任可从保证方式、抗辩权和责任承担顺序三方面着手。保证方式上,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的是一般责任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2.抗辩权方面,一般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人财产未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可拒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此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3.责任承担顺序上,一般责任中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债务人,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二者担责。

解决措施与建议: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避免模糊不清。债权人要清楚不同保证责任的特点,合理选择主张权利的方式。保证人需了解自身责任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8 20:0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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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证方式是区分两者的重要依据。若在保证合同里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这属于一般责任保证;若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2)从抗辩权来看,一般责任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且无效果前,可拒绝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此权利,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3)责任承担顺序上,一般责任中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债务人,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二者担责。

提醒:在签订保证合同前,要明确保证方式,不同保证方式下责任差异大。若对保证责任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19:4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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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保证方式判别:若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为一般责任保证;若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从抗辩权判断:一般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且无效果前可拒绝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此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三)根据责任承担顺序区分:一般责任中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债务人,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二者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6-01-28 18: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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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方式:若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属一般责任保证;若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共担连带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2.抗辩权:一般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前,可拒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此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3.责任承担顺序:一般责任中,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债务人,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担责。

2026-01-28 16:33:3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在在经济交易中,人们会经常遇到为他人债务做担保的情形。此时,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这对于担保人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而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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