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相关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情况,上级法院在核实后尽快指定其他有能力的法院进行管辖。
(二)若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争议双方应整理好相关案件材料和争议焦点,提交给共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指定管辖。
(三)对于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指定执行的情况,上级法院应明确指定的原因和依据,并及时通知相关法院,被指定法院需积极配合开展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条虽主要针对审判管辖,但执行管辖可参照其精神,上级法院有权对执行案件指定管辖。
1.执行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把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
2.有三种情况会涉及: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如遇自然灾害或执行人员需回避,上级可指定其他法院。
3.二是法院间因执行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指定,如两地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权有分歧。
4.三是上级认为必要时,可依职权指定,保障执行公正高效。
结论:执行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在有管辖权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间执行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指定时会涉及该制度。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指定管辖的设定是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法院之间对执行管辖权产生争议且协商无果时,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能避免执行工作陷入停滞。此外,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执行,可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开展。如果在执行案件中遇到管辖权相关的问题,不清楚是否适用执行指定管辖制度,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执行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能保障执行公正高效。出现三种情况会涉及执行指定管辖。
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如辖区自然灾害或全体执行人员需回避,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二是法院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例如两地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管辖权有争议,协商无果就需上级指定。
三是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指定执行时,可依职权指定。
为完善执行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应及时准确判断指定管辖情形,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法院间加强沟通协商,减少管辖权争议;同时强化监督,确保指定管辖执行工作公正高效。
法律分析:
(1)执行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其适用场景多样,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如辖区出现自然灾害,或全体执行人员需回避等,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以确保案件执行的顺利进行。
(2)若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需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例如两地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管辖权存在分歧,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就会启动上级指定程序。
(3)上级法院在认为确有必要指定执行的情况下,可依职权进行指定,这有助于保障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地开展,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阻碍和延误。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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