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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什么办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景** 江苏-常州 股权咨询 2026.01.27 16:00:34 364人阅读

该用什么办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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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先明确法定情形,像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

要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收集证据。收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用以证明股东存在需担责的行为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2.协商解决。与股东沟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3.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4.申请执行。法院判决后,若股东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为顺利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收集证据要全面准确,协商时保持理性,诉讼中积极配合法院,确保诉求合理合法。

2026-01-27 19: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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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要追究股东连带责任,首先要明确法定情形。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况,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2)确定情形后,收集证据是关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都可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股东存在应担责行为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3)收集好证据后,可先与股东协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4)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要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诉求。
(5)法院判决后,若股东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收集证据要确保真实合法,不同案情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7 18:2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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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定情形
在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前,要明确如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

(二)收集证据
收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以此证明股东存在应担责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三)与股东协商
向股东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四)提起诉讼
若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诉求。

(五)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后,若股东不履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1-27 18:1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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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追责前提: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要先确定法定情形,像股东滥用权利逃债、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
2.收集证据:收集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证明股东行为及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协商解决:与股东沟通,要求其担责。
4.提起诉讼: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清晰阐述诉求和理由,提供充足证据。
5.申请执行:若股东不履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6-01-27 17:4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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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要先明确法定情形,之后按收集证据、协商、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步骤操作。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当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就需承担连带责任。追究时,首先要收集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股东行为及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接着与股东协商担责事宜,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诉讼中要清晰阐述诉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判决后股东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若您在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操作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7 16:50:19 回复

一、企业分立的形式与实质企业分立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决议分设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司。分立方式上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之分。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公司的,为新设分立又叫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为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公司分立包括被分立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为其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公司分立涉及公司组织整体或部分的解体,表现为财产、营业的分割,注册资本的减少。营业在理论上有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之分。主观营业指企业的营业活动。客观营业指商主体以营业为目的而运用的有组织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即负债和各种事实关系,如客户关系。无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涉及原企业财产的外移,实质为营业的分离,原企业的营业财产从分立前的企业移转到分立后的企业。分立企业所接收的原营业财产当然包括消极财产,即各种负债,也称原营业债务。二、企业分立的效力企业分立的效力涉及原营业债务的承担。我国目前有关立法对企业分立后原营业债务承担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上述规定,存在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1、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时,债务按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确定债务承担比例。但此协议是指“分立协议”还是“分立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如系前者,能否对抗债权人?2、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能否理解为法定的概括继承?3、《合同法》的规定清晰明确,对原营业债务采取协议优先原则,分立企业与债权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对《公司法》第185条所指“协议”的变更?而且《合同法》仅解决了合同之债的转移问题,对于其他债务如侵权行为之债则难以依该项规定处理,是参照适用还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不得而知。对此,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1、在时间序列上,调整企业分立债务承担的立法可排列为:《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分立时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实际上是一种法定安排,是一般规定,是为防止债务人借企业分立逃废债务而设,并不排除当事人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自治。《公司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对《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冲突,可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进行解释。2、对《公司法》所指“协议”到底应由何人达成,是分立后企业之间,还是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首先,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次,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第三,《合同法》第90条规定“协议”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应理解为分立前的公司。综上,债务承担协议应指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3、分立前的企业如何能为分立后的企业(第三人)设定偿还债务的义务?从企业分立的具体形式和公司设立理论考察,在存续分立情形,企业分立的过程实际上包含了原企业变更和公司新设的过程。变更后的存续企业与分立前的企业在代表机关的构成方面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原企业代表机构签订的协议应能约束变更后的存续企业。对新设立的企业而言,该协议通常作为分立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原企业职工大会或股东会通过,而原企业职工或原公司股东往往同时也是新设公司的发起人,这一协议的签订行为同时也可视为新设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在该公司成立后,自应对该公司产生约束力。总之,变更追加股东连带承担债务结合《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立后企业承担原营业债务的规则为: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该企业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未能或不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无效的,由分立后的企业对分立前的原营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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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买卖合同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买卖合同不能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因为毕竟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它的股东只有一个人,所以对此发生责任追究的时候,也就是追究是一个股东的责任,如果说这个股东不能够证明自己的家庭财产是区别独立的,也需要对这个财产来进行责任的追究。

    2024.09.08 95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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