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朝阳区法律咨询 > 朝阳区股权法律咨询 > 夫妻间投资分红的股权需不需要分割

夫妻间投资分红的股权需不需要分割

甘** 北京-朝阳区 股权咨询 2026.01.27 07:34:56 488人阅读

夫妻间投资分红的股权需不需要分割

其他人都在看:
朝阳区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朝阳区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夫妻间投资分红的股权分割要视股权取得时间和资金来源而定,分割方式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需遵循公司法规定。
法律解析:
若股权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婚后分红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若股权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股权及分红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分割时,双方可先协商,确定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还得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您在夫妻股权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7 12:33:00 回复
咨询我

1.夫妻间投资分红的股权分割要依据具体情况。若股权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婚后分红等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若股权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股权及其分红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
2.对于分割方式,双方能协商确定由一方取得股权并补偿另一方。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若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要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股权分割时,先尝试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方案;若协商无果,及时收集相关财产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公平解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6-01-27 11:58:0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夫妻间投资分红的股权分割情况多样。若股权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而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婚后产生的分红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2)要是股权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那么股权及其分红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应予以分割。
(3)分割方式上,双方可先协商,确定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
(4)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5)当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还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提醒:
在处理夫妻股权分割时,要注意收集财产来源和投资时间等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7 10:29:49 回复
咨询我

(一)判断股权是否分割:先确定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还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若为前者,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婚后收益包括分红要分割;若为后者,股权及分红都要分割。
(二)选择分割方式:双方能协商的,可确定一方取得股权并补偿另一方;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要遵循公司法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27 09:26:50 回复
咨询我

1.夫妻间投资分红的股权分割情况不同。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的股权,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婚后分红等收益属共同财产,离婚要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及分红,都属共同财产,离婚也应分割。
2.分割方式多样。可协商让一方拿股权并补偿另一方;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要遵循公司法规定。

2026-01-27 08:24:15 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中股权怎样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2005年8月,原、被告经判决离婚,离婚时,因原告陈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身份的诉讼尚在审理之中,故离婚判决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在A公司的80万股权暂未作分割。原告陈某在经判决拥有了A公司的股东身份后至,要求对夫妻共同股权80万元进行分割。被告辩称,因其欠下债务,现已将A公司的80万股权卖给了A公司另一股东李某,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认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80万元股权现已不存在。[分歧]:对于争议的80万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在审理时,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理由:被告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签订了转让协议,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认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形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理由:被告明知其向第三人转移的股权为离婚诉讼暂未作分割的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同为A公司股东的第三人明知原、被告之间存在离婚诉讼,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股权未作分割,仍接受被告单方转让,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故该转让行为无效。[评析]: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第一、被告朱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平等处理权的理解,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作了阐述,从解释规定来看,首先要区分这个处理是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还是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是指共有财产中重大事项的处理,双方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共同作出。如果是一方作出的,则是无效的。本案被告在判决离婚后,未与原告平等协商,单方将离婚诉讼时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转让他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二、本案还应考虑一个问题:第三人李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其是否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如果第三人李某购买该股权时,其只知原、被告已离婚,不知道该股权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不知道原、被告已离婚,其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股权转让的决定是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后作出的,那么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该股权转让还有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但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同为A公司职工和股东,其既知道原、被告已离婚,也知道该股权为尚未分割的共同股权,但其仍接受被告的股权转让,其显然不是善意第三人,该股权转让也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2005年8月,原、被告经判决离婚,离婚时,因原告陈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身份的诉讼尚在审理之中,故离婚判决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在A公司的80万股权暂未作分割。原告陈某在经判决拥有了A公司的股东身份后至,要求对夫妻共同股权80万元进行分割。被告辩称,因其欠下债务,现已将A公司的80万股权卖给了A公司另一股东李某,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认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80万元股权现已不存在。[分歧]:对于争议的80万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在审理时,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理由:被告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签订了转让协议,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认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形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理由:被告明知其向第三人转移的股权为离婚诉讼暂未作分割的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同为A公司股东的第三人明知原、被告之间存在离婚诉讼,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股权未作分割,仍接受被告单方转让,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故该转让行为无效。[评析]: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第一、被告朱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平等处理权的理解,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作了阐述,从解释规定来看,首先要区分这个处理是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还是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是指共有财产中重大事项的处理,双方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共同作出。如果是一方作出的,则是无效的。本案被告在判决离婚后,未与原告平等协商,单方将离婚诉讼时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转让他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二、本案还应考虑一个问题:第三人李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其是否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如果第三人李某购买该股权时,其只知原、被告已离婚,不知道该股权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不知道原、被告已离婚,其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股权转让的决定是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后作出的,那么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该股权转让还有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但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同为A公司职工和股东,其既知道原、被告已离婚,也知道该股权为尚未分割的共同股权,但其仍接受被告的股权转让,其显然不是善意第三人,该股权转让也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

[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2005年8月,原、被告经判决离婚,离婚时,因原告陈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身份的诉讼尚在审理之中,故离婚判决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在A公司的80万股权暂未作分割。原告陈某在经判决拥有了A公司的股东身份后至,要求对夫妻共同股权80万元进行分割。被告辩称,因其欠下债务,现已将A公司的80万股权卖给了A公司另一股东李某,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认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80万元股权现已不存在。[分歧]:对于争议的80万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在审理时,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理由:被告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签订了转让协议,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认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形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理由:被告明知其向第三人转移的股权为离婚诉讼暂未作分割的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同为A公司股东的第三人明知原、被告之间存在离婚诉讼,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股权未作分割,仍接受被告单方转让,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故该转让行为无效。[评析]: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第一、被告朱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平等处理权的理解,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作了阐述,从解释规定来看,首先要区分这个处理是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还是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是指共有财产中重大事项的处理,双方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共同作出。如果是一方作出的,则是无效的。本案被告在判决离婚后,未与原告平等协商,单方将离婚诉讼时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转让他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二、本案还应考虑一个问题:第三人李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其是否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如果第三人李某购买该股权时,其只知原、被告已离婚,不知道该股权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不知道原、被告已离婚,其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股权转让的决定是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后作出的,那么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该股权转让还有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但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同为A公司职工和股东,其既知道原、被告已离婚,也知道该股权为尚未分割的共同股权,但其仍接受被告的股权转让,其显然不是善意第三人,该股权转让也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入股分红,还需要再投资怎么办?

    专业解答基金管理人鼓励投资者追加投资,因此一般规定红利再投资不收取费用。假如投资者领取现金红利后,又要再追加投资的话,将视为新的申购,需要支付申购费用。因此,选择红利再投资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成本,红利在投资也可以同样在购买个股的情况下一样操作。

    2024.07.25 26101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