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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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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21万的财产到底归谁

贾* 湖北-荆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6 17:31:57 473人阅读

婚前21万的财产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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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21万财产归属,通常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原则。若在结婚登记前取得,像工资积蓄、明确归个人的继承或受赠财产,属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变为共同财产。
2.有特殊情况,若双方书面约定为共同财产,按约定处理。婚后财产混同难分婚前婚后部分,会影响财产性质认定。
3.发生财产分割纠纷时,主张为婚前财产一方要提供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取得凭证等。

2026-01-26 22: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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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的21万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但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混同或涉及分割纠纷时情况较为复杂。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若这21万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像工资积蓄、明确归个人的继承或受赠财产等,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若双方书面约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按约定处理。要是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婚前婚后部分,财产性质认定会受影响。在财产分割纠纷中,主张21万为婚前财产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取得时间在婚前,如银行流水、财产取得凭证等。如果遇到婚前财产归属方面的问题,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6 22:2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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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21万财产归属通常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则,像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工资积蓄、明确归个人的继承或受赠财产等都属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若双方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按约定处理;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婚前婚后部分,会影响财产性质认定。
2.若涉及财产分割纠纷,主张该财产为婚前财产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取得时间在婚前,比如银行流水、财产取得凭证等。
3.为避免纠纷,在婚前可对大额财产进行公证,明确财产归属;婚后注意保持财产独立,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2026-01-26 21:3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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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这21万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像工资积蓄、继承或受赠明确归个人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该21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按约定处理。
(3)婚后财产混同也会影响财产性质认定。当难以区分婚前婚后部分时,财产性质的界定会变得复杂。
(4)在涉及财产分割纠纷时,主张21万为婚前财产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取得时间在婚前,比如银行流水、财产取得凭证等。

提醒:婚前财产认定需保留好相关凭证,签订财产协议要谨慎。遇到财产纠纷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20:4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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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明确婚前21万财产归属,在结婚前可保留好财产取得的相关凭证,如工资单、继承文书、赠与合同等,以证明财产是在婚前取得。
(二)若双方对该21万财产归属有其他想法,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尽量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例如不要将婚前的21万与婚后收入存入同一账户。
(四)一旦涉及财产分割纠纷,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财产取得时间在婚前的证据,像银行流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6-01-26 18:43:22 回复

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基本上分三种情况: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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