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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获赔偿对方不履行怎样处理

杨* 吉林-辽源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26 11:44:03 379人阅读

法院起诉赔偿对方不履行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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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获赔偿后对方不履行,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维权。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并可马上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建议申请执行要及时,在规定履行期一结束就着手。准备材料时确保齐全准确,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提高执行效率。

2026-01-26 17: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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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法院判决赔偿后对方不履行,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向特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申请强制执行时,需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必要材料。
(3)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马上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
(4)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16:5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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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及时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错过申请时效。
(二)申请时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必要材料,确保申请流程顺利进行。
(三)关注法院执行进展,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配合法院工作,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信息。
(四)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及时向法院反映,让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6-01-26 15: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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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法院判决赔偿后对方不履行,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可向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2.法院受理后,会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还能马上采取查询、冻结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措施。
3.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026-01-26 13:4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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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判决获赔偿对方不履行,可在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会担刑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法院判决赔偿后对方不履行时,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还能立即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措施。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若大家在类似执行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6 12:46:48 回复

案件破获拒付酬金2007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胶州市胶东镇路段时将骑自行车通过公路的于某1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7日,于某1的儿子发出悬赏公告,寻找目击证人,并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付10万元酬金。邻村村民于某2看到悬赏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在于某1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只要于某2为交警部门提供重要线索确认肇事司机,于某1的儿子将于三日内给付于某2酬金10万元。2007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2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但提供了破案线索的于某因索要悬赏金无果,将于某1的儿子、田某至胶州市,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悬赏金10万元。于某1的儿子认为,悬赏公告是在自己气愤之余发出,只为能替母亲讨回公道,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故拒绝支付酬金。而于某2则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约支付赏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胶州市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2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2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2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胶州市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1的儿子一次性给付于某2悬赏金26000元,同时将张某赔偿的面包车给予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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