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提出解约,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应主动返还给给付方。
(二)恋爱期间的日常小额礼物、红包等一般赠与不用返还,但大额转账、贵重物品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给付方主张返还时,女方应考虑返还。
(三)若解约造成一方名誉等损失,构成侵权的,受损方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时,侵权方要依法履行。
(四)双方可先就财物等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订婚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财物问题有处理规则。
2.女方提出解约,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未办结婚登记,给付方请求返还,女方需返还。
3.恋爱时日常小额礼物、红包等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大额转账、贵重物品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主张返还。
4.解约造成名誉损失,构成侵权的,受损方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5.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结论:
订婚不受法律保护,女方提出解约时,彩礼需返还;恋爱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大额转账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主张返还;若造成名誉等损失,构成侵权需担责,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在我国,订婚不是法定程序,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过,涉及的财物问题有法可依。女方提出解约,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请求返还时法院会支持,所以女方要返还彩礼。恋爱期间日常小额礼物、红包等一般赠与,基于赠与性质通常不用返还;而大额转账、贵重物品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视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达成时可主张返还。若解约使一方名誉受损,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时,受损方可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遇到此类问题,双方可先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在订婚财物或名誉侵权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订婚虽非法定程序不受法律保护,但财物等问题有处理规则。若女方提出解约,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法院会支持给付方返还请求。
2.恋爱期间财物处理不同。日常小额礼物、红包等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大额转账、贵重物品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主张返还。
3.解约若造成一方名誉等损失,需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的,受损方可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4.解决措施与建议: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处理财物及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法律分析:
(1)订婚在法律层面无强制力,不过涉及财物处理有法可依。女方提出解约,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请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女方应返还。
(2)恋爱期间财物赠与分情况处理。日常小额礼物、红包等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大额转账、贵重物品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给付方可主张返还。
(3)解约若造成一方名誉等损失,需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的,受损方可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4)出现纠纷时,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
处理订婚解约财物及侵权问题,情况复杂多样。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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