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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公房同住人有严格条件限制,需同时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这三个条件。其中“其他住房”明确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2)特殊情形下,按政策回沪落户、因结婚居住等,即便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也可认定为同住人,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
(3)若在他处房屋拆迁中获得过补偿安置或享受过公房福利分房,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避免重复享受福利。
提醒:
认定公房同住人情况复杂,不同家庭实际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2: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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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认定为公房同住人,需确保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同时本市无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
(二)对于按政策回沪落户、因结婚居住等特殊情形,即便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也可争取认定为同住人。
(三)若在他处房屋拆迁中获得过补偿安置或享受过公房福利分房,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2026-01-25 10:5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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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公房同住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在被拆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2.“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像原承租公房、福利分房等。
3.按政策回沪落户、因结婚居住等情况,未住满一年也可能算同住人。
4.他处拆迁获补偿安置或享受过公房福利分房的,一般不算同住人。
2026-01-25 10:4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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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公房同住人需同时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三个条件,“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部分特殊情况即使未住满一年也可视作同住人,获过拆迁补偿安置或享受过公房福利分房的一般不算同住人。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常住户口是基础条件,确保与被拆迁房屋有户籍关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体现了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和依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保证了同住人对公房的居住需求。“其他住房”限定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是为了准确界定居住状况。特殊情况的规定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而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享受过公房福利分房的,由于已经得到过相应保障,所以一般不再认定为同住人。如果大家在公房同住人认定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5 10:4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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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房同住人需同时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三个条件,“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按政策回沪落户、因结婚居住等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也可视作同住人。而在他处房屋拆迁获补偿安置或享受过公房福利分房的,通常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1.对于符合基本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未住满一年的人员,相关部门应依据政策规定,收集其回沪落户证明、结婚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2.对于曾获拆迁补偿安置或享受福利分房的人员,要严格审查其相关记录,避免错误认定。
3.加强宣传,让居民了解认定条件和特殊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026-01-25 09:13: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