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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同意起诉离婚却缺席法庭怎么办

岳** 天津-滨海新区 离婚咨询 2026.01.25 06:38:06 335人阅读

男方同意起诉离婚却缺席法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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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男方作为被告缺席,女方配合法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相关事实的必要证据,帮助法院作出合理判决。
(二)若男方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女方可关注其是否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若未提交可向法院反映情况。
(三)若男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未提交书面意见,女方可等待法院按程序处理,若法院进行拘传,予以配合。
(四)若男方作为原告缺席,女方需知晓案件按撤诉处理,若自己仍想离婚可考虑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026-01-25 10: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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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同意离婚却缺席庭审,法院会视情况处理。若男方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2.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双方都要出庭。男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要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情况。
3.男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且无书面意见,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后可拘传。
4.男方作为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女方需配合法院提供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5 09:1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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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方同意起诉离婚却缺席法庭,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有正当理由应提交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且未提交书面意见经两次传票传唤可拘传;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女方需配合提供证据保障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双方都应出庭。当男方作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有权缺席判决。若男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就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态度。要是无正当理由且未提交书面意见,法院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采取拘传措施使其到庭。而男方作为原告缺席时,则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女方配合法院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相关事实的证据,能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离婚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5 08: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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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同意起诉离婚却缺席法庭,法院会按不同情况处理。若男方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双方都应出庭。若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需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情况。
2.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未提交书面意见,法院经两次传票传唤可拘传其到庭。若男方作为原告缺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
3.女方在男方缺席时,要配合法院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相关事实,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07:3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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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男方作为被告时,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双方都应出庭。
(2)若男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原因及对离婚等问题的看法。
(3)男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未提交书面意见,法院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拘传其到庭。
(4)男方作为原告缺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此时女方需配合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事实,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离婚诉讼中,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应积极配合法院程序。若一方缺席,另一方要及时提供有效证据,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7:00:51 回复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制度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特征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未经许可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缺席判决制度  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中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即非缺席判决主义,也非一方辩论主义。  一方面,它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首先,对原告的处理,中国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而缺席判决主义的处理通常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这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诉讼程序,后者指向实体问题;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导致诉讼的结束,争议恢复到未时的状态,后者则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其次,对被告的缺席,中国虽然也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精神,对未到庭当事人已经提出的答辩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仍应认真地进行审查,该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充分的考虑。这与缺席判决主义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败诉有着明显的不同。最后,中国对缺席判决不设立异议制度,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而在缺席判决主义下,缺席判决可因缺席方的异议而失去效力,并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也不同于一方辩论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这表现在:首先,中国法律对原被告的缺席区别对待,而一方辩论主义则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决。其次,在中国,缺席判决由人民依职权作出,而在一方辩论主义下,缺席判决一般是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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