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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起诉离婚流程有哪些

严** 江苏-镇江 离婚咨询 2026.01.25 02:53:41 471人阅读

夫妻共同起诉离婚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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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起诉离婚一般指协议离婚,需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四个流程。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协议离婚时,首先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会受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自发放回执单起三十日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就会予以登记并发证。协议离婚的流程有明确法律规定,以保障婚姻关系解除的严谨性和双方权益。如果大家在离婚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实用的法律建议。

2026-01-25 09: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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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需按一定流程进行。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自发放回执单起三十日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持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持规定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

建议夫妻在决定离婚前充分沟通,理性看待婚姻问题。申请过程中仔细准备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进度。冷静期内认真思考,确定是否真要结束婚姻关系。

2026-01-25 07:1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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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这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重要约定。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提供必要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启动离婚程序的基础。
(2)婚姻登记机关的受理环节,通过初审保障申请符合基本要求,给予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决定,确保程序规范。
(3)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为避免冲动离婚设置的缓冲期,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体现对婚姻关系的慎重对待。
(4)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才会发放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

提醒:
协议离婚过程中要确保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公平且明确。冷静期内可能出现情况变化,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5:5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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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请阶段,要确保离婚协议内容完整明确,涵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申请。
(二)受理时,仔细核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上的信息,确认无误。若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可及时与婚姻登记机关沟通。
(三)冷静期内,双方要认真思考婚姻状况,若决定撤回离婚申请,严格按照规定持相关证件和材料,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审查和登记(发证)阶段,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务必按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准备好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6-01-25 04:3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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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夫妻若自愿协议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还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
2.受理:婚姻登记处会初审提交的材料,无误就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则不受理。
3.冷静期:从拿到回执单起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可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处撤回申请并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审查和登记:冷静期结束三十天内,双方持规定材料到登记处申领离婚证,符合条件就发证。

2026-01-25 04:05:3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夫妻房产变更为一方所有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房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如已出房产证,房产证上是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到房管局直接办理增名手续,费用一百多。除上面情况外,任何的增名、更名、改名手续,都相当于将房产全部或部分买卖或赠予给别人。按相关买卖或赠予的手续缴纳相关国家规定的税费。按上面说的,夫妻共有房产,需夫妻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本人都要亲自到场。那就不存在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下过户给别人了。除非一方能骗另一方去公证处办理一份全权委托一方去买卖过户房产的全权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书也要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签名的。如果房产证是单个人名字,就有可能单个人去卖掉房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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