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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效力持续多久

王** 天津-东丽区 离婚咨询 2026.01.25 00:56:32 356人阅读

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效力持续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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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经公证有法律约束力,但生效前提是办理离婚登记,未登记则不生效,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要及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完成离婚登记后协议持续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要注意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要留意时间限制,及时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6-01-25 06: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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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公证的离婚协议,效力不以时间判断。公证能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对双方有法律约束。
2.离婚协议生效要以完成离婚登记为前提,没登记则不生效。
3.完成离婚登记后,协议一直有效,双方要按约定执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
4.签财产分割协议时若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诉请法院撤销。

2026-01-25 05:0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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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效力不以时间衡量,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前提,登记后持续有效,一方不履行可起诉,存在欺诈等情形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
公证的离婚协议能证明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对协议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过,它生效的关键在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未登记则协议不生效。完成离婚登记后,协议持续有效,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要求对方履行。要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如果大家在离婚协议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5 04:5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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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离婚协议效力不取决于时间。公证使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但生效需以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未登记则协议不生效。
1.完成离婚登记后,协议持续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其履行。
2.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建议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保持谨慎,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若遇到对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2026-01-25 04:1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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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经公证的离婚协议,虽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且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但生效需以完成离婚登记为前提,未登记则协议不生效。
(2)完成离婚登记后,协议持续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约。
(3)若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是真实意愿表达,完成登记后应积极履行协议。若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

2026-01-25 02:50: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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