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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大额工程款转给个人行不行

刘** 河南-新乡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24 16:47:25 404人阅读

公司将大额工程款转给个人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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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大额工程款转给个人需视情况判断,若个人为实际施工人且交易真实、有合法凭证,转账可行,但要留存凭证。若随意转账则有法律风险。

1.合法情况:当个人是实际施工人,有合法合同与发票证明交易真实性,转账用于支付工程款,这种转账通常被允许,公司要留存好相关凭证,便于税务和审计检查。
2.违法风险:无合理理由转账,可能涉嫌偷税漏税,导致公司成本核算不规范、少缴税款,还可能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引发资金挪用等问题。情节严重时,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3.解决措施:公司应确保转账有合理商业目的和合法依据,做好资金管理,按规定操作。

2026-01-24 20: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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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将大额工程款转给个人时,若个人为实际施工人,存在合法有效合同、发票等能证明交易真实性,且转账用于支付工程款,此行为通常可行。留存相关凭证是为应对税务和审计检查,确保公司财务合规。
(2)若没有合理理由随意转账,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一是涉嫌偷税漏税,不规范的转账会使公司成本核算混乱,导致少缴税款。二是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随意转账易引发资金挪用等问题。情节严重时,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提醒:
公司转账需确保有合理商业目的和合法依据,保留好交易凭证。不同情况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20:1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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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转大额工程款给个人,若对方是实际施工人,要确保有合法有效合同、发票证明交易真实性,转账用于支付工程款,并留存好相关凭证,用于应对税务和审计检查。
(二)避免无合理理由随意转款给个人,要保证转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合法依据,防止出现偷税漏税和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24 18: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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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转大额工程款给个人,若对方是实际施工人,有合法合同与发票证明交易真实,且转账用于支付工程款,通常可行,要留存凭证供税务和审计检查。
2.无合理理由转工程款给个人,有法律风险。可能涉嫌偷税漏税,影响公司成本核算、少缴税款;还可能违反财务制度,出现资金挪用。情节严重时,责任人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转账要有合理目的与合法依据。

2026-01-24 17:4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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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将大额工程款转给个人,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合法交易证明用于支付工程款通常可行,无合理理由转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解析:
当个人是实际施工人,且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发票等证明交易真实性,转账用于支付工程款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是被允许的,但公司要留存好相关凭证,以应对税务和审计检查。然而,若没有合理理由随意转账,就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一方面可能涉嫌偷税漏税,因为不规范的转账会使公司成本核算不准确,从而少缴税款。另一方面会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资金管理有相关规定,随意转账可能导致资金挪用等情况。情节严重时,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公司在进行工程款转账时,一定要确保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合法依据。如果在工程款转账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2026-01-24 16:59:3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支付令失效后如何转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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