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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包工头欠钱起诉过程要多久才能结案?

pub****514 浙江-杭州 欠款追讨咨询 2026.01.24 11:55:02 437人阅读

私人包工头欠钱起诉过程要多久才能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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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85506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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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的纠纷呢

2026-01-25 12:3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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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883299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91930条

你好这个需要6-7个月法院诉讼

2026-01-24 18:3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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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13044条

私人包工头欠钱起诉结案时间要看适用程序。若用简易程序,一般3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则6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想尽快结案,要准备好合同、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立案后积极配合审理。若对方不应诉,法院可缺席判决。拿到生效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6-01-24 12:0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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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801063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85088条

案件审理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证据准备情况、法院排期等,一般情况下可能需要几个月到一年左右。方便的话,可以现在电话沟通。q

2026-01-24 12:0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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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71520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6332条

你好,具体情况沟通下

2026-01-24 12:0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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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808297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826条

已经起诉了吗?具体情况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2026-01-24 11:5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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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有资质的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三条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由具有资质的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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