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诈骗数额认定有明确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依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
司法实践中,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数额计算,案发前归还数额会扣除,但实施诈骗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以及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扣除。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则认定诈骗数额,确保司法公正。
2.各地尽快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并及时备案。
3.加强对诈骗案件办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数额认定规则。
法律分析:
(1)个人实施诈骗时,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为司法机关判定诈骗犯罪的严重程度提供了量化标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3)司法实践中,诈骗数额按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会扣除,但为实施诈骗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费用,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提醒:
个人应避免实施诈骗行为,若涉及相关案件,不同地区数额标准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
(五)司法实践中,诈骗数额按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数额予以扣除,实施诈骗活动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及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2.各地高院、检察院可依当地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
3.司法实践中,诈骗数额按实际骗取额算,案发前已归还的要扣除。
4.实施诈骗的中介费、手续费等费用,不予扣除。
结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确定本地标准并备案,诈骗数额按实际骗取额算,案发前归还额扣除,诈骗费用不扣除。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人诈骗数额进行了明确分级,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量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在计算诈骗数额时,以实际骗取数额为准,案发前归还的扣除是合理的,因为这部分已未造成实际损失;而诈骗活动的相关费用不予扣除,是因为这些费用本就是实施犯罪的成本。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诈骗数额认定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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