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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去讨饭这算什么情况

王** 河南-许昌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3 17:03:11 397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去讨饭这算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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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若面临讨饭情况,意味着抚养方可能没尽到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责任。
2.若抚养方因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可先和另一方协商增加抚养费,协商无果可走诉讼程序。
3.若抚养方有能力却不履行责任,另一方能起诉变更抚养权,让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并要求对方付抚养费。
4.情节严重时,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能涉嫌遗弃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23 22: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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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若孩子面临讨饭境遇,抚养方可能未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视情况协商增加抚养费、诉讼变更抚养权,严重时不履行方可能涉嫌遗弃罪被追责。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当抚养方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可先与另一方协商增加抚养费,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若抚养方有能力却不履行抚养责任,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而且,若情节严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会涉嫌遗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自身权益。

2026-01-23 20:2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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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面临讨饭境遇,表明抚养方大概率未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2.若抚养方因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可先与另一方协商增加抚养费,若协商无果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若抚养方有能力却不履行抚养责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4.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可能涉嫌遗弃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既保障了孩子的权益,也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2026-01-23 20:1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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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法定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逃避。
(2)当抚养方因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时,有合理的解决途径。先尝试与另一方协商增加抚养费,这是较为和平的方式。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增加抚养费。
(3)若抚养方有能力却不履行抚养责任,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后,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并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4)情节严重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遇到抚养问题,应先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权益。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3 18:4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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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抚养方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主动与另一方沟通协商增加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
(二)若协商增加抚养费不成,可收集孩子生活开销、抚养方收入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增加抚养费。
(三)若抚养方有能力却不履行抚养责任,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提供抚养方不履行义务的证据,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四)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遗弃罪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23 18:16:26 回复

债权转让(CreditAssignment)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债权转让的方式有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其中债权转让有以下几种类型: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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